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的通知2006

  发布时间:2009-05-23 17:07:12 点击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的通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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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6〕246号

 

各分局: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现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

 

为了鼓励规范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设立内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资的除外。

二、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四、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规定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另行制定。

五、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说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2.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登记程序

(一)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适用前款设立公司程序第2项、第3项。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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