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发布时间:2009-05-24 11:59:47 点击数: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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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6-19 14:32:34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而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被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而这里所指的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对发明创造所作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该两种情况的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的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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