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意义上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发布时间:2009-05-24 12:23:09 点击数:

专利法意义上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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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意义上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2-20 13:37:3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不构成现有技术;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但是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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