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二)-行政、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09-05-24 12:31:11 点击数: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二)-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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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二)-行政、刑事责任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2-20 14:05:37
 

2、行政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第22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分为个人犯罪责任和单位犯罪责任。

a、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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