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2004

  发布时间:2009-05-24 01:06:40 点击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2004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法[2004]1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你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如何编制案号和收取受理费的请示”(沪高法[2003]2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的案件是一类独立的新类型案件。为了便于司法统计,并正确表明这类案件的性质,应当将这类案件统一编号为“禁”字号。
  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的受理费问题,由于这类案件没有争议金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按每件交纳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
  此复。
                            2004年2月16日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90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