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十大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时间:2009-10-05 16:16:15 点击数: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十大不正当竞争案
2003年12月03日16:57:38  市场报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0周年之际,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0年间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十大典型案件。

  一、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反映广东顺德市奇安特电器燃具厂假冒其注册商标,并在产品宣传上使用“香港松下电器”等标识误导公众。

  经查实,2001年5月,浙江省两人在香港注册了名为“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并将该企业在国内申请注册的“Paretionic”商标以许可的方式许可广东顺德市容桂区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使用,同时还许可其使用“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顺德燃器具厂随即在其燃气灶、热水器、抽油烟机等产品及产品包装箱、说明书上使用“Paretionic”商标(右上角标有“TM”)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并冠以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包括英文),在市场上销售,造成了市场混淆。

  二、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华灯牌”北京醇酒是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生产的优质产品,是北京市的著名产品。自1995年10月份开始,市场上出现了仿冒“北京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仿冒品。其中,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三、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收受回扣案

  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自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在购进移动电话的经营活动中,与供货方私下串通,暗中约定在谈妥基本价格之后每台移动电话再加价1000元至1500元,工程公司按加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供货方照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每台移动电话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给工程公司。

  工程公司共计从12家企业购进移动电话19680台,货款总额为113926500元。按其双方私下约定,应从供货方获取回扣1379.305万元,截止案发,工程公司已收取回扣857.843万元,另有521.462万元回扣因案发而未能到手。

  四、天王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01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天王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天王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简介中,对其天王牌手表所获“金桥奖”的评比、颁奖单位及“全国销售量第一”的统计单位作了不真实的宣传。保定市工商局认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简介中对其天王牌手表所获“金桥奖”的颁奖单位及“全国销售量第一”的统计单位作不真实的宣传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保定市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1年2月20日,金莱克电器有限公司向苏州市工商局投诉称:金莱克公司在1998年开始开发JC302手提吸尘器,从制定开发计划书、电脑彩图稿、总装图、外壳机体图、锁紧块、吸嘴、地刷、软管等图纸,通过评审、试装报告,到确定零部件价格、认定加工厂,经历了7个月的时间,至1999年5月投产,1999年9月接外销定单出口,目前已获利润800-900万元。2001年初,金莱克公司浒关二分厂厂长潘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他组织了几个人盗用金莱克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与金莱克公司开发的JC302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尘器,金育公司和潘辉的行为侵犯了金莱克公司的商业秘密,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六、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公司)制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的实施方案》,该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新大洲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A、超级大奖———欧洲游(法国、德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40名;B、一等奖———新马泰港游400名;C、二等奖———海南游2000名;D、2000幸运星40000名;E、纪念奖。凡在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购买新大洲摩托车的顾客均可参与刮奖。该公司自3月15日起在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级报纸作了相关的广告,并印刷和散发了宣传品。

  海南省工商局经调查认定新大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七、山东省齐河县电业公司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限制竞争案

  2001年上半年,山东省德州市工商局经调查发现,该市齐河县电业公司在1999年至2000年农村低压电网改造过程中,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格式合同的形式,让农民和村委会支付施工费和材料费、电工生活补助费、短途运输费、电能表检验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供电部门的行为,属于利用独占经营地位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四川沐川县供排水公司按底度计收水费滥收费用案

  2000年4月16日,四川省乐山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该市沐川县供排水公司在收取用户水费时滥收费用。经查,当事人在收取用户水费时按照用户计量水表口径大小确定收费底度,每月最低用水量的底度数量是5吨,对用水量超过底度的用户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对用水量未达到底度的用户则依底度收取水费。

  乐山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

  九、山西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及滥收费用案

  煤炭气化公司所属太原市煤气公司,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太原市煤气热水器管理办法》,根据此规定,煤气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渠道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对从当事人指定经销点购买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收取550元/台的安装费,对从其他渠道自购符合选型要求的机子的用户,除收取安装费外,每台机子增收100—200元入网费。

  十、辽宁省大洼县、东港市对酒类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案

  大洼县辽河啤酒厂每年上缴县财政的利税,占全县财政收入的10%以上。1999年以前,大洼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在发放酒类经营许可证时,按照盘锦市专卖事业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公然把经营范围限定为“地产啤酒”。2000年,在换发酒类经营许可证时,对经营本地产啤酒的业户放松管理,一些不够条件的经营业户虽然未能取得批发许可证,但因其经销本地生产的“辽河”啤酒,仍可从事批发业务。对主要经营外地生产的啤酒的业户却多次处罚。2000年,该局共查没啤酒4433箱,其中外地啤酒3872箱,占87.3%,本地啤酒561箱,占12.7%。

  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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