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答复1999

  发布时间:2009-10-05 16:21:46 点击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答复1999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违背用户意愿收取费用是否属于滥收费用请示》(鄂工商字〔1999〕第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是密切相关三个法律概念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经营者所销售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通常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中等市场价格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不合理费用包括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非法收益主要包括下列情况(1)销售不合格商品销售收入(2)超出同类商品通常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而多获取销售收入(3)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费所多收取费用(4)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其含义与该法第二十三条相应规定相同三邮电铁路等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电话机代维服务货物保价运输服务或者保险等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限制竞争行为其自身或者其他被指定经营者借此强制收取电话机代维费保价运输费或者保险费等费用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滥收费用行为其收取相应费用为违法所得应当按照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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